【考点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申报、受理、初审、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决定。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fh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内容包括: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发审委会议和对发审委审校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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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