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六章
第四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一.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第二,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第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 股票的上市保荐
1.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2.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4.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5.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6.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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