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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性组织和职业规范6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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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

一、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现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作出了行为上的界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并对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行政监管起于1997 年。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4月23日发布并施行);

4、《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发布施行)――并非一项完全新立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法规文件,而是以往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申,以及在资格原则、诚信原则、回避原则、披露(备案)原则、“防火墙”(隔离)原则、惩处原则六大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具体措施的明细。《通知》的特点是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相结合,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二、重点掌握《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内容

1、《通知》主要原则的适用场合:

(1)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

(2)执业回避适用于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具体列举情形4种:

a、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b、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c、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d、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Page]

(3)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的规定适用于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面向未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不特定对象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场合。

(4)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未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向签订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但在被投资者或客户问及是否存在利害冲突时,应如实披露。

2、执业披露的具体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一个月所涉及的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股东或实际控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及个人、前五名股东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所知悉的范围内其“理财工作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③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的前五位股东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

⑤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从事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的情况;

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同一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⑦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

⑧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向其特定客户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和向公众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3、《通知》的其他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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