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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证券交易辅导:证券自营业务时应禁止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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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指: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其他禁止的行为

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 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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