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P218
1.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3.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 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P219 第一段)
5.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2.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 3.为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计入诚信档案;甚至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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