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