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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
A、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B、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C、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D、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E、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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