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上市保荐人的条件,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交易市场)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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