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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第二节、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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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单选、判断)

2.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判断)

3.辅导对象拟或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应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另行聘请执业会计师、律师等参与辅导。(判断,注意辅导机构可另行聘用中介机构)

4.辅导机构至少应有(三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单选、判断)

5.辅导对象依法自主选择辅导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辅导对象选择或干预其选择。(判断)

6.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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