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的界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不属于证券行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是(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证券投资方面的专家、学者
D.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证券投资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属于证券行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2)准确原则。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准确性原则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则。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质与量两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其次,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以足以使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据此作出适当的投资判断。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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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