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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备考指导5

发表时间:2014/10/29 9:5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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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整理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备考指导,希望能帮助大家轻松备考。

【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简称第1号准则),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均应按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1)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①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②前10名股东;③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④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Shareho1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1S”(State-own1ega1personShareho1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⑤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⑦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2)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3)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1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没有兼职的,应予以声明。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3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4)发行人运行3年以上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1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作出声明。

(2)重大事项提示。

(3)本次发行概况。

(4)发行人基本情况。

(5)募集资金运用。

(6)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7)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8)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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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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