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 1.第1号准则的说明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P220
? 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P221
?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P221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1.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