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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分配第七节、国外基金分配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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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基金分配与我国目前的基金分配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更高


国外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的规定通常高于我国的水平。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至少把获利的95%分配给投资者,很多基金都把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在日本,所有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资本利得分配须扣除上期亏损,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对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因价格上升而发生的利润,累积到运作期满后,连同本金一并分配。在台湾,利息,股利全部分配,实现的资本利得一般也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频率更快


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入全部是利息,通常每月分配一次;债券基金收益包括利息资本利得,每月或每季分配一次;其他购买股票的基金,通常为每年分配一次,包括利息、股利和资本利得。允许再投资。日本剩余收益部分原上每年分配一次。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更灵活
在台湾,基金分配一般以现金方式分发,再投资不像美国那样折为新的基金受益凭证,而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但当投资者是华侨及外国人时,则分配现金股利及利息收入,而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则并人基金的资产内进行再投资,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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