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它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它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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