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1)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
(2)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较多,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自办发行。
②有限量发售认购证。
③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④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售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⑤上网竞价方式。
⑥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
⑦上网定价发行。
⑧基金及法人配售。
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⑩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目前普遍使用上网发行的方式。其中.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加简便快捷。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一、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1)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2)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二、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1)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②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2)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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