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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考点采分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发表时间:2010/8/11 15:34: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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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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