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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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