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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4)

发表时间:2012/7/17 13:0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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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4),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承销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应当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1.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主承销商的责任

2.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

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确立保荐责任

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四)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所谓冷淡对待是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讲义汇总

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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