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
(二)暂停上市
(三)恢复上市
(四)终止上市政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文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报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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