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第一,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方式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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