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有两种:固定授信方式与非固定方式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二)标的证券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条件: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 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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