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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一、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密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重点看禁止规定部分,考点)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要注意:
第一,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 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2.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7.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一)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一般规范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
3.基金销售机构的总部应在销售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也可以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4)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的销售基金;
(5)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二)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方面的具体规范
1.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
2.除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同时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3.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除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外,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三个方面:从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等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四个原则: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
五、基金营销中的投资者教育
存在认识误区或错误观念。
进行投资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使投资者充分地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变认识上的误区,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者教育不是一次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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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