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续信用管理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证监会对于财务顾问和财务主办人的监管措施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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