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1 14:24:2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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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最近l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2)最近3年及l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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