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
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1.最低备付的含义。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结算备付金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读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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