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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16

发表时间:2014/5/29 10:51: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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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要点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一定价基础)(一)相对估值法(可比公司法)是指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生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主承销商审查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然后根据发行公司的特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

价。比率指标包括:P/E(市盈率)、P/B(市净率)、EV/EBITDA(企业价值与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前收益的比率)等。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标是市盈率和市净率。1.市盈率法

(1)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

(2)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

①全面摊薄法: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②加权平均法:

【例题1·单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4000万股,缴款结束日为9月30日,当年预计税后净利润为6400万元,公司新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l2000万股,用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净利润为( )元。

A.0.50

B.0.49

C.0.40

D.0.30

【答案】C

【解析】(全面摊薄法)每股净利润=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6400÷(12000+4000)=0.4

(加权平均法)每股净利润=6400/[12000+4000X(12—9)÷12]=0.49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应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估值。首先应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

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成长性等拟订估值市盈率;最后,依据估值市盈率与每股收益的乘积决定估值。

2.市净率法

(1)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2)估值。首先应根据审核后的净资产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净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净率)、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净资产收益率等拟订估值市净率;最后,依据估值市净率与每股净资产的乘积决定估值。

(二)绝对估值法(贴现法)

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通常的股票估值方法有( )

A.比较估值法

B.相对估值法

C.绝对估值法

D.增减估值法

【答案】BC

要点二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披露,应当独立撰写并署名。

1.要求

独立、审慎、客观;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容

首先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汲其在行业中的士也位;

(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4)发行人慕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要点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

1.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特殊规定)。

(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去除询价对象名单的情形。

(1)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最近l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询价与定价

1.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2.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3.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4.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

5.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询价分为( )。

A.初步询价

B.再次询价

C.累计投标询价

D.逐步投标询价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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