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
1. 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月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证券公司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核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5.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帐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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