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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考点采分第十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10/27 13:38: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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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证券交易的清算,具体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和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滚动交收目前已被各国证券市场广泛采用。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市场采用的滚动交收周期时间长短不一,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香港市场采取T+2。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与T+3。T+1滚动交收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滚动交收适用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最则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应该注意的是,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二)共用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多边净额结算。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又称款券两讫、钱货两清。银货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根据银货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银货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交收对手方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目前,银货对付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例】我国香港市场采取()滚动交收周期。

A、T+1

B、T+2

C、T+3

D、T+0

答案:B

【例】()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A、净额清算原则

B、共同对手方制度

C、货银对付原则

D、分级结算原则

答案:C

【例】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

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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