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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发表时间:2013/2/6 11:37: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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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3个方面。从权益性业务来看,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债务性业务方面来看,根据其性质可以将债券划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由于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股票市场,而且在债券市场中,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也比较小,故关于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较少,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4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结束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这一改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化方向上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终结了行政色彩浓厚的额度制度。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是非常多的,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第一,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加。

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衔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行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

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年5月20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的启动。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加简便快捷。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发行价格决定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定价是公司发行股票过程中各方最关心的问题。股份制改革早期,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管理制度可循。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股票发行价格改革,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几家公司试点,后没有被使用)。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特殊性,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其后,1996年发布《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后来为进→步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1999年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

2、金融债券。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人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准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单位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计划。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体也在原来单一的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3、企业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债券的发行更为规范。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1993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公司债券”部分曾经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及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并详细列明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为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部门。

1996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

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债券市场。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同时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及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司债券的管理。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证券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10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办法特别强调,其所指的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为进二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施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4月15日正式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且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同时终止执行。相应地,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并施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承销建立了新的运行框架。

6、中期票据。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7、资产支持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立了制度基础。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8、熊猫债券。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人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由此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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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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