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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六节、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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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多选,其中配股发布配股说明书,增发发布后两种)

2.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修订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判断)


8.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主承销商是核查与确认责任)

9.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发行人律师是审阅责任)

10.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结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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