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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七节、基金信息的不定期披露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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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要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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