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标题。统一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用全称。
3.范围段。说明审计报表的名称、反映日期或期间、会计和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一贯性发表意见。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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