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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基本规定
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当然地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9 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第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
第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 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 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8 点+4 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规定如下:“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8 点+2 点+4 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规定如下:“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5.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5 点+2 点+2 点+4 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进行了规定,指出:“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4点内容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
(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3)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4.严格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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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