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内控制度:
①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②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③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推广安排。
①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③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④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⑦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察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