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禁制操纵市场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3.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 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