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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11

发表时间:2014/5/29 10:42: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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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考纲分析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的审计。

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要点解析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要点一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它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归属问题,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例题1·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

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 )

【答案】A(对)

【解析】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就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短期内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 )。

A.确定法人财产权

B.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C.企业产权独立

D.筹集资金

【答案】ABD

【解析】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要点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形成来源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指l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情况:

①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

②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2.《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证交所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包括( )。

A.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B.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以上

D.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答案】ABD

【解析】《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证交所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例题4·单选题】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

A.人民币3000万元

B.人民币5000万元

C.人民币l亿元

D.人民币4亿元

【答案】B

【解析】目前证交所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要点三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昕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2)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3)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4)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5)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完备的处置方案。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①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②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商标应进入公司。

③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

④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期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②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③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

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了解)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③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⑤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定有针对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

(2)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从严原则。

关联方主要包括:①控股股东;②其他股东;③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④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⑤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⑥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⑦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⑧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④购销商品;②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③兼并或合并法人;④出让与受让股权;⑤提供或接受劳务;⑥代理;⑦租赁:⑧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⑨提供资金或资源;⑩协议或非协议许可;⑧担保;⑥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⑩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⑩合作投资设立企业;⑥合作开发项目;⑩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要点四

(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2.选聘中介机构

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除了财务顾问外,一般还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律师事务所。

3.开展改组工作

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分工,讨论重组方案。

4.发起人出资

5.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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