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使用事项
1、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
1.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2.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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