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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十二节、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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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资格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基金托管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二是对托管人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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