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三次预约式于4月27日举行。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等方面。
知识点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对该项业务环节的监管,各国(地区)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二者在概念、适用范围、主要特点及优缺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注册制在强调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基金履行必要的报备手续后就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的一种制度安排,核准制是指监管部门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明显的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基金募集申请实行的是核准制,即对基金的募集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申请履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中国证监会对拟任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从事基金募集、管理业务活动。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1.齐备性:
对应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2.合规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例题:
以下不属于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是( )
A.申请报告
B.基金合同草案
C.招募说明书草案
D.上市公告书
【正确答案】 D
(二)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以及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近两年,证监会针对不同产品种类,进一步优化评审会审核程序,对QDII基金,除了创新、复杂产品外,成熟产品不再组织境外专家评审,对公募基金,除了重大创新产品外,原则上不组织评审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对偏股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指数类股票基金,可同时上报三只基金募集申请。
对QDII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新产品,可以分三个通道申报
(四)办理基金备案
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获批QDII业务资格后,就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募集申请程序与普通基金基本相同。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募集申请材料上,除普通基金所要求的内容外,还需要针对QDII基金的产品特性补充其他材料,例如,介绍境外投资市场及其风险的投资者教育材料、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等。
知识点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基金销售活动监管所关注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被委托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应当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销售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另外,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该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6、销售结算资金监管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检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证监局在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将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建设、推动实施、信息处理和历史记录等进行询问或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对销售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当基金销售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宣传推介材料、实际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材料不一致及出现其他违规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将根据违规程度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提示销售机构改正;出具监管警示函;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责令销售机构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对直接负责的基金销售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销售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知识点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各国(地区)基金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自1998年我国首只基金成立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很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迄今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既接近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践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已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从职责划分看,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中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续期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各地方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等。中国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沪、深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原则指导、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操作指南、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为特别补充、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为标引规范》和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为操作指引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募集信息披露监管主要指: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基金份额发售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定期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形式审查。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监管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重点在于相关文件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目前,按照基金监管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主要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对辖区内开放式基金(不含ETF)的存续期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包括对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对临时公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对上市基金的定期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对基金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总结。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法律法规对基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了严格规定并制定了处罚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于违规机构,处罚类别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等;对于违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类别有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
基金信息披露对违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类别有( )。
A.警告
B.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C.承担赔偿责任
D.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知识点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即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2、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3、对基金投资交易涉及各类风险的预警与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1.对投资范围的监管: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
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等品种。
(3)股指期货投资方面: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法规规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对主要投资比例的监管
(1)分散性强制规定
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应在10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3)新成立的基金,约定6个月建仓期,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名称有明确投资方向的,应有80%以上非现金资产属于该投资方向确定内容。
(4)对于基金回购融资业务,规定,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对基金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对基金管理公司禁止性行为规定:
不得将基金公司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第三人牟利
不得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应坚持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保持基金财产独立性;保证不同组合在研究支持、交易环节公平对待,禁止老鼠仓等行为
例题:
1. (判断题)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正确答案】 错
2. (判断题)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
【正确答案】 对
3.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A.80%
B.75%
C.85%
D.90%
【正确答案】 A
4. (判断题)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
【正确答案】 对
(二)对基金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证劵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的程序、决策过程、投资相关环节、部门和人员的配置、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在投资管理方面,该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2、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投资决策制度上:制度环境;客观研究方法;备选库(本方、对手方);职责权限划分;保密;系统的交易方法
3、《证劵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该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三)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四)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不定期报告掌握基金投资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并据以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同时,中国证监会还根据托管行、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报送的内部监控数据,以及公开披露信息的基金信息等,建立了基金投资监控的预警系统和分析系统,以及时掌握基金投资状况及相关风险。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当基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给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另外,托管银行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持仓日报、基金投资监控周报,使中国证监会能实时掌握基金投资情况。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事项和风险事项,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目前,证券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根据《证券交易所基金投资监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重点监控以下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单只基金的异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基金或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与关联方账户间的异常交易、不同基金公司之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公司股东账户的异常交易、基金与可疑账户间的异常交易等。此外,交易所还监控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基金投资与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如属于偶然操作失误,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过程中存在少量的不规范交易行为,由交易所及时电话通知,给予提醒。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且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市场判断,交易所将向监管部门专项汇报;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也可直接约见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如果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存在重大投资失误,或涉嫌操纵市场价格,或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或涉嫌用基金资产牟取个人私利,或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渎职行为,给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成损害,监管部门将进行专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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