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反垄断审查
(一)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二)并购的审查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三)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七、其他有关规定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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