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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6/2/2 10:4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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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人、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剩余基金财产

3、以法转让或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复制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售机构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报酬标准

5、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不召集的,托管人召集

3、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证券经营、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最近 3 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

4、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控风控制度

6、我国基金管理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被以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以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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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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