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人、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剩余基金财产
3、以法转让或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复制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售机构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报酬标准
5、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不召集的,托管人召集
3、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证券经营、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最近 3 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
4、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控风控制度
6、我国基金管理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被以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以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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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