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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十一节、要约收购方式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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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多选)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单选、判断)

3.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多选)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4.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判断)

5.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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