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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