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
1.基本条件:(2)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标等。
2.额外条件: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①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
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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