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这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0条)
重点强调(3)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三、上市公司经理的特别规定:《经理工作细则》 (了解)
四、上市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义务、特别职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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