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五)出资比例的确定
(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四、审批与登记
(一)股权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资产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三)并购的审批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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