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2.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
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二)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
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2.开户。
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3.委托。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报价。
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报价系统收到报价申报后,自动验证卖出股份报价申报的投资者股份账户。如余额不足,报价系统将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报价券商。
5.成交确认。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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