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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52

发表时间:2014/5/30 10:49: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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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重点)

要点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1.收购人

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

2.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2)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若无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是一般的借贷关系);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3.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实际控制人);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要点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1)持股比例: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总数

(2)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以二者比例中的较高者为准。如果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之后,通过证交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同上)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3.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4.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披露七项内容,其中主要说明第一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第7项规定的文件。

5.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6个月内需要再次报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按规定编制公告。

6.关于媒体披露

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若在其他媒体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问。

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要点三(要约收购规则)

1.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1)全面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2)部分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0,4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交所夕t-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以下情况,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④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2.要约收购报告书

(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收购人依照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l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2)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应当在达成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后再次收购的时间限制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向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l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1)应尽的职责(了解):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2)禁止事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5.收购支付方式

收购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1)现金支付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应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6.收购要约

(1)概念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有效期(四种情况)

①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④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l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l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l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7.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8.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9.收购情况的报告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10.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1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交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要点四(协议收购规则)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

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3)收购人拟诵讨协议方式收购—个卜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4)投资者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提交。

3.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4.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l/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是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例题1·单选题】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

A.1/3

B.1/2

C.2/3

D.3/4

【答案】A

6.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

要点五

(间接收购规则:非持股)

1.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2.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六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1.申请豁免的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部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l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犒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佑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七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1.财务顾问的职责:尽职调查、专业化服务、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等。

2.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3.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4.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要点八

(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1.收购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于关注点。

2.实际控制人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是否在同一国有控股集团内,是否受同一股东控制。

(2)国有控股集团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关注是否有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3.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的解答

(1)申请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必须取得有权政府机构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是指没有响应的对价,不得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3)如本次收购中存在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得的,不得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的义务。

4.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的解答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

(1)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般要求。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定

(1)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收购义务或者需要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2)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要点九

(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1.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2.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收购人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如下: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l47条规定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3.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4.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l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l2个月的限制,但应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5.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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