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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六章 询价对象

发表时间:2010/8/27 16:33: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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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下文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一)询价对象
1.询价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
2.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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