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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必考考点11.6

发表时间:2014/3/26 13:08: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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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一统考于3月23日顺利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必考考点,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要点四(协议收购规则)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

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3)收购人拟诵讨协议方式收购—个卜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4)投资者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提交。

3.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4.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l/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是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例题1·单选题】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

A.1/3

B.1/2

C.2/3

D.3/4

【答案】A

6.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

要点五

(间接收购规则:非持股)

1.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2.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六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1.申请豁免的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部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l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犒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佑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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