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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知识点讲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发表时间:2015/5/16 17:33: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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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或者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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